為進一步規範我國會計碩士(MPAcc)專業學位教育的教學管理工作,鼓勵開展案例研究和案例教學,提高教學質量,在全國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會計教指委)的指導下,聯合多家培養單位共同發起,定期組織開展會計碩士專業學位優秀教學案例評選(以下簡稱優秀教學案例評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以規範有關工作。
一、工作組織
優秀教學案例評選工作在會計教指委指導下,由聯合發起單位成立MPAcc優秀教學案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聯合發起單位由常任理事單位和理事單位構成。
二、評選範圍
優秀教學案例的評選範圍原則上為适用于會計教指委制定發布的最新的《會計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參考性培養總體方案》中規定的會計碩士專業學位專業必修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選修課教學使用的案例。
三、評選原則
科學公正,優中選優。
四、評選周期
優秀教學案例評選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五、參選案例
鼓勵曆屆MPAcc學生案例大賽初賽第二階段實地調研的案例參選。鼓勵體現新經濟、新業态、新技術、新商業模式及企業最新會計、财務和審計業務實踐的案例參選。已經獲得過會計碩士專業學位優秀教學案例獎的案例,不得參加評選。
六、評選程序
(一)案例推薦
各培養單位對符合評選範圍内的教學案例進行篩選後推薦參選案例。所有參選案例應符合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學案例庫有關入庫案例體例規範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時在規定時間内提交參選案例的Word文檔和作者授權書至優秀教學案例評選系統。
各培養單位原則上限每屆推薦5篇案例參選,其中每名作者(第一作者)限2篇案例參選。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推薦案例參選篇數可增加1篇,累計增加數最多為2篇,即每單位最多推薦7篇案例參選。
1.在近三屆評選年度中榮獲優秀教學案例獎的第一作者所在單位,可再增加1篇參選案例。
2.在上一屆評選年度中榮獲優秀教學案例組織獎的單位,可再增加1篇參選案例。
曆屆MPAcc學生案例大賽初賽第二階段實地調研的案例不受以上參選篇數限制。
(二)形式審查
根據有關入庫案例體例規範方面的基本要求,對參選案例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體例規範要求的參選案例,将取消其參選資格,并将有關參選案例退回培養單位。
曆屆MPAcc學生案例大賽初賽第二階段實地調研的案例,經形式審查合格,可直接進入會議集中評審環節。
(三)匿名通訊評審
匿名通訊評審階段将遵循院校回避原則。系統将案例分配至各聯合發起單位,由各聯合發起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每篇案例将由系統在聯合發起單位中随機選取除案例作者所在單位以外的5個單位的專家進行匿名通訊評審。經過現場調研并附有企業授權書的參選案例将獲得匿名評審平均得分5%的額外加分。根據匿名通訊評審環節得分(含額外加分)排名确定入圍會議集中評審環節的案例名單。原則上,排名前40的參選案例入圍會議集中評審環節,當參選案例數量超過200篇時,入圍會議集中評審環節的案例數量不低于60篇(不含直接進入會議集中評審環節的曆屆MPAcc學生案例大賽初賽第二階段實地調研案例)。
為保證評選結果的客觀公正,參與匿名評審的評審專家應對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四)會議集中評審
建立優秀教學案例會議集中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由常任理事單位推薦的專家組成。
組織評審專家召開優秀教學案例評審會議,對入圍會議集中評審名單的參選案例進行匿名評審,案例得分為評審專家評分的平均值。鼓勵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經過現場調研并附有企業授權書或體現新經濟、新業态、新技術、新商業模式及企業最新财會業務實踐的參選案例。通過會議評審,确定優秀教學案例和優秀教學案例組織獎拟獲獎名單。評審專家對未獲獎案例進行評議,确定教學案例拟入庫名單。
為保證評選結果的客觀公正,參與會議集中評審的評審專家應對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五)組委會審批
組委會對優秀教學案例和優秀教學案例組織獎的拟獲獎名單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予以公示。
(六)公示
為提高優秀教學案例評選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評選結果的客觀公正,特設立公示期,公示期為期7天,公示平台為承辦單位的官方網站。
任何培養單位或個人如發現公示案例存在剽竊、作假、失實等問題,均可在公示期内以書面形式向承辦單位提出異議,由承辦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複審,并将複審結果報組委會審議。組委會和承辦單位對提出異議的培養單位或個人的有關信息将予以保密。
對确認存在問題的參選案例,組委會将取消其獲獎資格,并将參選案例退回培養單位。有關獎項的獲獎名單應當根據會議集中評審的結果依次遞補,拟遞補案例獲獎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七、獎勵辦法
優秀教學案例評選設優秀教學案例獎20名,當參選案例數量超過200篇時,優秀教學案例獎數量不超過30名。設優秀教學案例組織獎2名。獲獎名單将在承辦單位的官方網站上公布,并向獲獎作者、獲獎單位頒發榮譽證書。
八、版權問題
所有案例被優秀教學案例評選案例庫收錄後,提交案例的著作權除作者享有外,将歸屬組委會,經組委會審議可授權案例所在培養單位使用。
九、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