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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來源 :       作者 : 伟德BETVlCTOR1946     時間 : 2016-09-17    點擊數:6  打印
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标準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四章 推 薦
第五章 評 審
第六章 異議處理及監督
第七章 審核、授獎
第八章 社會力量設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确保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以及對全省科技獎勵的指導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審核工作及全省科技獎勵的指導、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産業化,加速科技強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單位,并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或者單位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個人、單位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确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标準
第七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内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第八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産業化中,為本省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是指候選人在上述活動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産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産業結構的變革,為我省行業和區域的發展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仍活躍在科學技術工作領域,直接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活動”,是指自然科學領域裡的基礎理論研究或應用基礎理論研究。
所稱的“重要貢獻”是指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在學術上處于國内領先水平;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要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其主要論著已在國内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産品”,是指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的産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材、工具、零部件、計算機軟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所稱的“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所稱的“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所稱的“系統”是指産品、工藝、材料的技術綜合。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與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針對行業或企業技術需求,開展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産業化等科技創新活動,促進行業或企業科技進步,完成具有顯著市場價值的産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應用推廣。技術開發項目重點鼓勵企業技術創新項目。
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技術标準體系研究、共性技術研究、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潔淨生産技術、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顯著成果及其應用推廣。
所稱的“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工程的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管理科學、決策科學”,是指在有關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及有關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研究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的綜合社會經濟效益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項目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二)是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内容的獨立完成人;
(三)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四)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五)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六)在高新技術産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産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浙江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鼓勵多學科聯合攻關。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按獎勵等級确定,一等獎的人數可列13人,單位可列9個;二等獎的人數可列9人,單位可列6個;三等獎的人數可列7人,單位可列5個。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應當具備:
(一)科技創新性突出,理論上有重要突破或技術上有重要創新;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獎項目等級評定标準如下:
(一)基礎研究項目
在科學上取得重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内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内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一定推動作用,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内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促進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技術發明項目
屬國内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取得國内(外)有效的發明專利權,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标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并産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屬國内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或者國内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标達到了國内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并産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屬國内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或者國内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标達到了國内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并産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技術開發項目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有自主知識産權,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标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争力強,産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很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标達到國内領先水平,市場競争力較強,産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産業結構調整有很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程度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标達到國内先進水平,有市場競争力,并産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産業結構調整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社會公益項目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标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并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有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标達到國内領先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應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标達到國内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五)重大工程項目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作用,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标達到國内領先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顯著作用,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較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标達到國内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作用,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六) 軟科學項目
項目研究在理論上有重大創新,方法上有較大突破,達到國内領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對決策管理已産生的作用很大,被社會承認并産生顯著的社會或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項目研究在理論上有顯著創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達到國内先進水平,其研究成果對決策管理已産生較大作用,被社會承認并産生明顯的社會或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項目研究在理論上有明顯創新,達到省内領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對決策管理已産生一定作用,被社會承認并産生較大的社會或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候選項目進行質疑和評審,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進行評審。
(二)對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候選人進行評議;
(三)向省科學技術廳報告評審、評議結果,并提出獲獎項目、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四)為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領導擔任,另設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幹人。
副主任委員、委員實行聘任制,人選由省科學技術廳根據每年推薦的候選人(項目)的專業情況,聘請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有一定比例省外專家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每屆任期2年,屆滿後可以續聘,一般連續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和若幹行業評審組。
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和行業評審組負責各評審範圍内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的評審工作,并将評審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和行業評審組都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成員若幹人。
重大貢獻獎和行業評審組由省科學技術廳根據當年省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中聘請組成,并聘請一定比例的外省專家。評審委員會、行業評審組成員每年要進行一定比例的輪換,連續聘請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和行業評審組成員應秉公辦事,在評審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屬部門和單位,隻對省人民政府負責。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行業評審組成員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項目的技術内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薦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列推薦單位的具體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承辦。
第二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的“其他單位”,是指經省科學技術廳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省部屬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和組織。
第二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的“專家”,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貢獻獎獲獎人。
第二十七條 單位、專家推薦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應同時具備:
(一)應是前五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學技術項目;
(二)已有相關專家做出的科學技術評價結論。
授予發明專利權并經實施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在專利有效期限内的可以不經評價推薦。
第二十八條 推薦軟科學項目,應當是完成期滿一年以上的項目。凡是為規劃、計劃提供決策咨詢的軟科學項目,原則上應在規劃、計劃實施期過半後才能推薦評獎。屬于政府部門日常工作範疇的,原則上不能推薦評獎。
推薦基礎研究項目,應當是主要研究論著公開發表1年以上的項目。
推薦重大工程項目,應當是竣工驗收後實際應用滿一年以上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已通過初評要求撤回的項目,需間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同一項目已經獲得國家科技獎的,不再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推薦。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薦1 名(項)所熟悉專業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貢獻獎獲獎人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薦相關專業1名(項)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每位專家在每個年度隻能推薦1人(項)。
專家推薦的項目類别隻限基礎研究項目或技術發明項目類,其它類項目不在推薦之列。跨專業推薦無效。
第三十一條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推薦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征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并填寫由省科學技術廳制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
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推薦評選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材料,必須由全體申報人簽字方為有效,項目推薦單位、申報單位和項目申報人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凡存在知識産權以及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争議的,在争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産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批準之前,不得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四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如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推薦。
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如再次推薦須隔一年進行。
第三十五條 符合獎勵辦法第八條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内向省科學技術廳提交推薦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應由實際應用或采納單位出具經濟社會效益證明。研究單位自己出具的證明,一般不得作為評獎依據。推薦一等獎的項目,其經濟社會效益應由審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出具報告。
第三十六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薦時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浙江省科技廳應當在省科學技術廳網站等媒體上公布推薦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
第五章 評 審
第三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内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三十九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提交省科學技術獎行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四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的評審程序:
(一)初評:行業評審組以會議方式對候選人進行評議。評議後,由評審組成員采取打分方式進行評審,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産生初審結果。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
(二)評審:重大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候選人進行評審,重大貢獻獎人選推薦單位派員到會接受由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質疑,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方案,并提交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投票。
(三)公示:評審結果在省級主要傳播媒體上公示。
(四)異議及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貢獻獎的候選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學技術廳提出。
(五)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會議:根據異議處理情況和評審結果,經讨論後對候選人進行投票,産生結果,經省科技廳通過後報省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評審程序:
(一)初評:行業評審組以網絡或會議方式進行評審,采用定量指标評分的方法,以記名方式打分和投票産生初評結果,提出一、二、三等獎候選項目。其中軟科學候選項目原則上不超過候選項目總數的5%。
(二)公示:評審結果在省級主要傳播媒體上公示。
(三)異議及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學技術廳提出。
(四)考察:省科技廳視需要将組織人員對評審通過的候選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并将考察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
(五)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會議:被初審推薦為一等獎候選項目的,由項目主要完成人在評審會上進行答辯,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和答辯情況及異議處理情況進行審定,以記名方式投票産生一、二、三等獎獎勵建議方案,經省科技廳審定通過後報省政府批準。
第四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會議、重大貢獻獎和一、二、三等獎評審委員會會議和各行業評審組的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成員)參加,會議評分結果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開會讨論,并進行記名表決,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評審委員參加。
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一等獎的獎勵方案,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方案,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四十四條 對經公示有異議,并在規定時間内未處理完畢的,不建議獎勵。
第四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和親屬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六章 異議處理及監督
第四十六條 由省監察廳駐科學技術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派員參加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的監督。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推薦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及其初評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學技術廳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調查線索及必要的證明文件。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四十九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對涉及候選人、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推薦人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範圍。
第五十條 實質性異議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調查處理,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内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内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内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省科學技術廳備案。跨部門的異議,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調查處理,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推薦單位、推薦人,以及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同意。
第五十二條 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的,應重新推薦。
第五十三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将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及其委員;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省科技廳,不得提交評審組織及轉發其他委員。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省監察廳駐科學技術廳監察專員辦公室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五十五條 省監察廳駐科學技術廳監察專員辦公室對評審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候選人、候選單位、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可以分别情況建議有關方面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在一定年限内取消評審資格的處理。
第五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評審信譽制度。省科技廳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專家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審核 、授獎
第五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廳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科學技術獎勵項目及等級的建議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廳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人選的建議進行審核,會省人事部門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獎金額為每人50萬元。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每項10萬元,二等獎每項5萬元,三等獎每項1萬元。
重大貢獻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名;一、二、三等獎每年評審1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80項。其中一等獎每年不超過28項,一、二等獎總數不超過118項。
第八章 社會力量設獎
第五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廳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制定《浙江省實施<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規定》(以下稱實施規定),歸口管理全省範圍内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審批、登記等工作。
第六十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經省科學技術廳批準登記後,方可從事科技獎勵活動。經批準設立的社會力量科學技術獎,每年應向省科學技術廳報告獎勵情況,并接受省科學技術廳的指導和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推薦截止期為每年四月三十日。
第六十二條 兩個以上單位合作的項目,由省内第一完成單位上報。
第六十三條 我國留學生或者學者、在本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員及其省外單位和個人對我省的科技發展與經濟建設做出貢獻的,符合推薦條件的可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六十四條 獎勵證書的歸屬及獎金的分配:
(一)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獎勵證書及獎金歸屬個人。
(二)對提供工作條件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歸屬獲獎單位,所得獎金額70%以上分配給項目的完成人員。獲獎單位應尊重獲獎項目主持人對獎金分配的意見。
(三)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單位,獎金由各完成單位自行協商,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四)單位未提供工作條件,由個人努力所取得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及獎金歸屬個人。
第六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工作經費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弄虛作假等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廳查實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省科學技術廳提請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十七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材料、證明,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廳通報批評;對推薦單位、個人,可以暫停或取消其推薦、申報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提請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貪污賄賂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的;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修訂)》(浙科發成〔2006〕314号)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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